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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1 104年9月員工教育訓練

主題: 食安法條修正說明

美麒食品有限公司  1049月員工教育訓練

一、2014.11.18

自塑化劑、毒澱粉、大統黑心餿水油、直到近期的劣質豬油事件,國內食安問題不斷爆出,食藥署在馬不停蹄的稽查臺灣各油品大廠同時,也應各界要求,重新研修「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在經9次政黨協商討論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很快的在去年11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1210日經總統令公布實施。

本次修正的條文有第 5791022243235434447484949-15656-160 條條文;

增訂的有第2-142-149-2 條條文;

除第22條第1項第 5應標示可追溯之來源或生產系統,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

7條第3食品業者應設置實驗室規定、第22條第4項、第24條第1食品添加物之原料應標示事項規定、第24條第3項及第35條第4項規定,自公布後一年施行外,

其他皆自公布日起施行。

三、  食管法通過四大重點

1. 舉證責任反轉

食品業者違反法規,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時,應負賠償責任。但食品業者證明損害非由於其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五百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計算。

以往食安訴訟中,必須由消費者證明,因吃了黑心食品導致損失,但大多數的黑心食品都不是急性毒,消費者很難證明其中的因果關係,導致求償無門。

最經典的案例莫過於塑化劑團體訴訟,消基會代替消費者向廠商求償78億,但去年10月宣判時,法官認為消費者未能提出有力的遭損害事證,最後僅判賠120萬。

2. 沒收不法利得

1031月修法時,食安基金立法,本次再度擴充基金來源,未來不論是沒收來的犯罪所得,或是不法所得的沒入或追繳,都將納入食安基金,主要用途如下:

l  補助消費者團體訴訟

l  在重大食安事件時,撥款進行人體健康風險評估

l  如果有勞工因為檢舉不法食安事件,遭解雇、調職或不利處分,補助訴訟相關費用

l  檢舉人獎金

l  其他有關促進食品安全的相關費用。

3. 法人罰金提高至20

「法人除罪化」,起因在於去年大統混油案,彰化衛生局依《食安法》對大統長基公司開罰18.5億的行政處分,彰化地方法院審判後則判處大統長基公司新台幣5千萬元刑事罰金。由於《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事不二罰」,且刑法優先於行政法,導致原來彰化縣衛生局對大統長基公司的高額罰鍰被撤銷。

因此欲取消食安法第49條第5項關於法人罰金刑的規定,技術性解決「一事不二罰」,但有疑慮最後達成共識,未採納行政院「法人除罪化」的修法版本,但大幅提高罰則,若行為人生產的產品致人於死,最重可罰2億,另可對法人或自然人科以10倍以下罰金,也就是說,如果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20億元罰金。

不當利得方面,朝野特別制定第49條第1項,不論犯罪所得是否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都要發還被害人,剩下的將沒收,而且若犯罪者故意脫產給第三人,也可以追討第三人(無論自然人、法人)的不法所得。

 

 

4. 飼料食品分廠分照

去年9月爆發強冠公司使用廢食用油,後續更扯出頂新公司使用越南飼料油,牽連成千上百下游業者,知名大廠統一企業也被波及,其中頂新、強冠及其上游廠商,都兼營食品和飼料業務,有業者至今仍辯稱,進口的飼料油儲放在飼料廠區,並未流入食用槽,而農委會和衛福部一個管飼料,一個管食品,雙方資訊不流通,數據資料也沒有勾稽,成為食安一大漏洞。

新修正的條文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廠,不得同時從事非食品的製造、加工、調配,但如果經過中央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藥物優良製造準則的藥品製造,則能兼營食品。

舉例來說,未來統一公司同樣可以兼營食品和飼料,但兩者廠區必須分開,防止互相流用。衛福部表示,台灣有300多家食品廠兼營飼料廠。

食藥署將在條文施行後六個月內,公布尚未分廠分照的業者,一年內完成辦理。

 

其他重點

1.第七條
經衛福部公告的16類別、一定規模以上業者、上市上櫃公司,設立實驗室,自主檢驗。

2.第九條 
配合追蹤追溯系統,中央主管機關將分階段公告業者,使用電子發票。開立不實或未開立者可處3萬到300萬元罰鍰。

3.第二條之一
食安會報法制化,由行政院長擔任食安會報召集人,邀集各部會首長、學者專家、民間團體,至少每三個月開一次會,成果需送立法院備查。

4.第三十五條
複方食品添加物應檢附原產國的製造廠商或負責廠商的產品成份報告,以及輸出國的官方衛生證明,供各級主官機關查核,但香料不在此限。

5.第四十九條之二
導入危險犯概念,只要製造出的產品有危害之虞、情節重大的黑心食品業者,不必證明造成危害就可開罰,最高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8千萬